关于印发《江苏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大校〔2010〕272号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自制 设备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9月21日印发
江苏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强化实验环节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各实验室自行设计、加工制造,面向学生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其特点为:
(一) 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市场上难以采购到。
(二) 国内外市场虽有但价格昂贵,自制可节省大量经费。
(三) 有重大实验教学意义,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第三条 学校提倡、鼓励自制新型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行立项管理,各单位根据需要填报《江苏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自制项目,详细阐明实施该项目的目的理由、经费预算、进度计划、技术指标和总体目标。
第五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项目申请,先由各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论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论证,由校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论证,防止低水平自制。论证通过后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送交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
第七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填报《江苏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审批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审定确认,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将经费挪作它用,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目,收回该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鉴定与建帐
第九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由校财务或审计部门出具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报告,并认真填写《江苏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提请学校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通过验收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凭《申请表》及《鉴定表》、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等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章 成果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尊重、保护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知识产权,鼓励自制中形成的原创性成果申报国家专利,推荐其参加各级自制仪器设备的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通过学校鉴定的优秀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时推荐到学校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将产品推向市场或实行有价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自制医学实验教学用标本、模型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如用科研课题经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按学校相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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