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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低值耐用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    日期:2010-04-21   点击:

江苏大校[2002]330号

    一、低值耐用用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上,但不够固定资产起点标准(500元),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低值耐用品的主管部门为设备处。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各使用单位必须健全管理责任制。凡低值耐用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手续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三、低值耐用品的建帐:各单位凡购买低值耐用品,需通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并填写低值耐用品登记卡一式两联。登记卡须有使用人签字或加盖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专用章,使用单位将登记卡中的一联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并由设备管理科在发票上加盖“低值耐用品已建帐”专用章后,方可进行财务帐务处理。

    使用单位必须建有相应的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定期核对,妥善管理。

    四、低值耐用品的调拨:为避免低值耐用品的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要查明原因,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低值耐用品调剂时,由双方资产管理员到设备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具体程序参照《江苏大学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五、低值耐用品的报废:低值耐用品因使用年久、损坏、无法修复或淘汰需作报废处理时,由使用单位申请,填写报废申请单,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同意报废的意见后报设备处领导批准,方可销帐,报废后的残骸由设备管理科回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六、低值耐用品的损坏和丢失,应严格按照《江苏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各实验室每年要对低值耐用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部门。

    八、对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各单位自行建帐,参照上述办法妥善管理。

    九、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后的资产,因有其它用途留在实验室继续使用时,视同低值耐用品管理,单独建帐。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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