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校[2003]173号
为充分发挥我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建立正常的评价考核机制,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和考核范围
1、界定
教育部(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明确规定"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考核范围
(1)、凡用于教学科研类的贵重仪器设备均须进行年度效益评价考核。
(2)、学校认为需要进行效益考核的仪器设备。
二、考核标准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实际,制定《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下称《评价表》)作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考核方式、程序
1、考核工作由学校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进行,分为学院自查、学校核查两个阶段。
2、各学院应由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自查工作。其程序如下:
(1)仪器设备责任人对贵重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小结,并准确填报《评价表》;
(2)学院在审核每台贵重仪器设备评价表的基础上,对全院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按时将自查总结、评价表等自查材料交设备管理处。
3、学校核查由"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其程序如下:
(1)听取学院汇报,查阅相关原始资料,抽查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大于等于40万元的属必查仪器设备),对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2)在核查的基础上,对全校所有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按以下分类予以公布:
①校单台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结果;
②学校对各学院年度效益总体考核评价结果(按各学院台均分评价)。
四、时间安排
1、按年度考核,每年3月份,学院组织对上年度自查,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自查材料交设备管理处。
2、每年4月份,学校组织抽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奖惩
1、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次年度对学院进行设备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仪器设备责任人和学院,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考核不合格的,所在学院要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对考核中发现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有关学院,将作为考核不合格单位,学校对其有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复查仍无改观,学校将给予暂缓购买贵重仪器设备等处罚。
六、日常管理考核
贵重仪器设备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考核数据的日常记录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对此应加强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校设备管理处要经常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进行抽查。
七、凡单价在人民币5-10万元(含5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年度效益考核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其考核方式、程序参照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方式进行。时间安排与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同步,考核结果报校设备管理处备案。考核结果奖惩由各学院自行掌握。
八、本办法由校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一、《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二、《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