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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文件

发布:    日期:2009-09-23   点击:

化工学院〔2009〕4号

 

关于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系、实验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现决定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工作,统筹管理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朱卫华

副主任:舒和庆

成 员:刘  华  李华明  沈小平  姜廷顺  贺敏强   徐德选

 

 

化学化工学院

2009年9月23日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暂行)

一、总则

1、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是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基地,也是我院师生学习、工作的主要场所。为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包含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库房和各类仪器室。

3、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4、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院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定安全卫生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安全卫生目标管理。实验中心负有学院所有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职责,中心主任为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组织与职责

1、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管理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具体职责为:

(1)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卫生制度,确定各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

(2)组织开展学院安全卫生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3)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按规定提出奖惩建议,报请学院实施。

2、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在进行教学、科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之前,实验室负责人要对进入本室开展实验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实验室安全与卫生

1、严禁走廊堆放杂物和在走廊加隔断,阻挡安全通道。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实验室内加隔断,毁坏结构、毁坏电路,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改造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2、各实验室钥匙由该室责任人管理,不得随便借与他人,遗失后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在更换门锁后,应及时上交一把留实验中心备份。

3、各实验室要严格实行化学危险品管理和使用规定,规范保管、领用、发放和使用的程序,确保安全。各实验室中化学试剂都必须有专人保管,确因需要在实验室存放的少量化学危险品必须符合安全存放要求。

4、实验室要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消防设施,随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在使用状态的电器应切断电源,电加热类仪器一般不得过夜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留人值班。

5、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实验室中使用明火。确保实验过程中水、电、气的安全使用,人员离开实验室应关闭水、电、气源。各类气体钢瓶严格按操作规程存放和使用。

6、各实验室应注意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按规定回收。

四、奖励与处罚

1、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由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1)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历次检查中,均名列前茅(前三名)的实验室负责人;

(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表现突出者。

2、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处罚200元/次,累计达到三次者,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教师则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对于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直至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  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检查中,卫生状态较差的实验室将给予通报,累计达到三次扣发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年终津贴500元。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化学化工学院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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