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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器材丢失及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    日期:2022-03-03   点击: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爱护公共财物,对仪器、器材要妥善保管,谨慎使用,避免损坏遗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保管人员失职,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实验教师指导;由于不遵守实验室规则、擅自使用,从而造成损坏或丢失,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还必须按下列规定酌情赔偿:

(1) 全部损坏无法修复者,按原价的50-100%赔偿。

(2) 损坏后,能修复者,按修理费的50-100%赔偿。

(3) 损坏玻璃制品,按原价的50-100%赔偿。

(4) 借用的仪器、器材丢失时,一律按价赔偿。

(5) 其他情况,由试验中心主任酌情而定。

学生损坏仪器、器材,其赔偿额度由指导教师根据赔偿制度,视具体情况确定。教职员工损坏、丢失仪器和器材,其赔偿由试验中心主任确定,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据,由校有关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贵重仪器设备人为原因损坏,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报学院和校设备处处理。

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理,并分担赔偿费。

如发生仪器丢失,疑为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学院和校保卫处,并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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