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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    日期:2010-04-21   点击:

江苏大校[2003]172号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避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第一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

1、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

2、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造成损坏或丢失。

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7、对珍稀标本或进口稀有仪器设备主观上不重视,引起损坏或丢失的,应加倍赔偿。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在仪器设备检修、试运行等操作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缘故引起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

4、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5、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三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四条 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根据各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五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现价合理议价计算。

二、赔偿费的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主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设备管理处。如属被盗,应同时报告保卫处。一般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实验室及所在单位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含)以上)应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专案处理。

第七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2、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学院(部、处)分管设备负责人审批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3、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由设备管理处审批;

4、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由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学院(实验室、部、处)及设备管理处根据金额的大小,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款,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赔偿费仅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新购。

第九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附则

第十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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